温州催债:借款用途填写虚假算诈骗么

借款用途填写虚假算诈骗么

一、借款用途填写虚假算诈骗么

借款用途虚假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要具体分析。一般若借款方提供虚假用途,有非法侵吞他人财产企图,获取借款后挥霍、藏匿、转移资金或逃离致贷款方无法追回,就涉嫌诈骗罪。但有些借款方虽虚假用途但无非法占有意图且有还款意愿和能力,因意外无法按时还款,通常不视为诈骗犯罪。总之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

【诈

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二、借款逾期未还构成诈骗罪么

般情况下,单纯的借款逾期未还不构成诈骗罪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借款逾期未还主要是民事违约行为,出借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借款及利息。但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,如虚构借款用途、骗取借款后挥霍且无还款意愿等,经出借人催要仍不归还,达到一定数额标准(一般为2万元以上),可能构成诈骗罪,将面临刑事处罚。

总之,不能简单地将借款逾期未还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诈骗罪,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
三、借款时隐瞒用途是否构成诈骗

借款时隐瞒用途一般不构成诈骗。通常情况下,仅隐瞒借款用途本身并不足以认定为诈骗行为。

诈骗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。若只是借款时未告知用途,事后有归还借款的意愿和能力,通常只是民事上的借款合同纠纷,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。

但如果借款时故意隐瞒用途,且用虚构事实等手段,让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巨额借款,事后又拒不归还,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行为,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总之,不能仅凭借款时隐瞒用途就认定构成诈骗,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判断。

借款用途填写虚假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。 一般来说,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故意提供虚假的借款用途,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,在取得借款后肆意挥霍、隐匿、转移资金或者携款潜逃等,使出借人无法追回借款,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。 但是,如果借款人虽然填写了虚假的借款用途,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并且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,只是在使用借款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,那么通常不认定为诈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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